近日,吉林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各统筹地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69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220元调整至24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9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2017年政府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承担115.2元,市县财政承担76.8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324元,省财政承担75.6元,延边州所属市县财政承担50.4元。)
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含 孤儿)每人补贴240元(其中: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补贴4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补贴50元(其中: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补贴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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