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社厅、省妇联联合出台《关于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依法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意见》指出劳动者不因性别不同而受歧视,任何单位在用工时,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规定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等相关内容。
将“约谈”机制纳入其中是《意见》的一大亮点和突破,明确规定“对存在性别歧视突出问题或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利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安排专人上门约谈或与妇联组织联合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
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了解重点行业、企业招用女性和保障女性劳动用工合法权益状况,并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联合妇联组织向信用部门和社会公布。
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遵守有关女性就业和劳动权利保障等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投诉比较集中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有一定代表性的性别歧视的用工行为及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存在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当地人社部门,并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
《意见》强调要有效畅通维权渠道。各级人社部门调解仲裁办案机构要不断健全妇女维权工作机制,注重对侵害女性合法权益案件的分类处理。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妇女劳动维权案件切实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裁”。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接待涉及违反女性公平就业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侵害女性劳动权益的案件,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充分维护就业女性合法权益。
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女性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仲裁,支持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女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援助和心理疏导干预。当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侵害众多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益时,妇联组织应适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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