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作者:王帝元 来源:吉网
2017-05-15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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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林省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

4日,省政府下发通知,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吉林省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省政府确定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视具体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核准机关;确定由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核准机关。国务院、省政府明确享有相关权限的区域,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核准项目中的重特大项目,核准机关需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核准。由省级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市、县级不准越权核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五、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2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自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5年第27号)等相关要求。

六、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各地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核准机关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八、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特别是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须在依法依规严格办理规划许可、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用地管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济技术合作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商务部门对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即行废止。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跨市(州)、县(市)河流上修建的水利工程,具体核准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其余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中,总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总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站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抽水蓄能电站:由具体核准机关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具体核准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具体核准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具体核准机关省发展改革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具体核准机关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跨市(州)、县(市)220千伏、66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其余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州)、县(市)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其余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州)、县(市)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其余项目,具体核准机关为市(州)或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具体核准机关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具体核准机关为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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