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直播间:长春市社保局解读“养老保险政策”

作者:刘晓宇 来源:吉网
2017-06-01 1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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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特定群体养老保险问题,今年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省市出台了新的缴费政策。

6月1日,由长春市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长春市信息中心主办,长春民生网、中国吉林网承办的长春民生直播间,邀请到了长春市社保局综合业务处副处长金丽娟、长春市社保局个体分局副局长李希秋、长春市社保局待遇审核处科长张凯做客直播间,对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解读。

问:目前促进大学生创业养老保险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根据《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养老保险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0号)规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进入大学生创业园创办的企业,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比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其与大学生创业园签订的入园协议书进行认定。此项政策暂定为3年。

问:今年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参保有什么新政策?

答:依据《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养老保险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0号)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或个体经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年份,个人自愿,可从毕业当月起,按照历年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的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补缴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计算。此项政策期限至2017年底。

高校毕业生范围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毕业生。

问:高校毕业生补缴灵活就业期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什么手续?

答:提供资料:1.《毕业证》;2.通过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不能提供此表的,需提供教育部授权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问:高校毕业生补缴经办地点在哪?

答:现以职工身份参保人员,需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手续到市社保局城保业务处(南关区民康路1012号二楼)办理;其他人员需本人持上述手续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12-17号窗口)办理。

咨询电话:9612333

问:听说大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相关的缴费办法,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吉人社办字【2016】41号文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可按照个体缴费比例趸缴本人灵活就业期间未参保年份的养老保险费(趸缴即按照申请时选择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申请按当年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的100%、80%、60%三档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符合条件人员可通过申请趸缴增加缴费年限。首次申请趸缴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累计趸缴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包括已缴费年限、欠缴年限和符合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

特别提醒,趸缴年限不允许转移。趸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限于在趸缴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参保人员申请趸缴后,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或新认定增加实际缴费年限时,趸缴部分全部退回。

参保本人可持身份证到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个体分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12-17号窗口)办理,咨询电话:9612333、88679907

问:社保局如何代发社保补贴?

答:社保补贴申办流程:

1.个体参保人员不变更缴费档次的可直接持社会保险卡到吉林银行网点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如申请变更缴费档次,需在缴费前持本人身份证到长春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分局(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

2. 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缴费票据、《失业就业登记证》到居住地社区申报,并由社区汇总统一后报人社部门审批;

3.社保部门依照人社部门的审批名单及审批起止时间发放相应补贴。

社保补贴标准:

1、对于选择一档、二档、三档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均按其相应档次的50%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少缴少补;选择四档、五档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三档缴费的50%给予补贴。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在《失业就业登记证》第9页中查询。

3、社会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待遇不可以同时享受。

缴费建议:

1、依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参保人员养老金由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决定,享受社保补贴人员选择高档缴费,养老金相应越高。

2、享受社保补贴人员,政府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也就是说缴费档次越高,相应享受的社保补贴也越高,(四档、五档缴费按三档50%给予补贴)。综合以上两种因素,建议享受社保补贴人员选择高档缴费,这样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高。

问:参保人员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多少由哪些因素确定?

答: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计发后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与缴费基数、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直接挂钩,体现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基数越高、视同与实际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间越晚,则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具体每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是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一年省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95年7月以来到退休前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和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所确定的。

问:缴费满15年后就不再缴费能领取到养老金吗?

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只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条件,缴费满15年是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限。不能理解为缴满了15年就可以不再缴费,只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有经济收入的必须连续缴费,退休时才能正常领取养老金。

根据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时使用退休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缴费的,按中断缴费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基本养老金,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也计算到中断缴费的上年。

问: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吉林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2008年5月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8号)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按规定缴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㈠、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㈡、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㈢、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问:申领失业金时限是?

答:从2017年1月1日起,参保失业人员不用再等社平公布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了。参保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后,到我局待遇处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自原用人单位为其开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起,超过60日不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问:完善养老保险鼓励制度,是多缴多得吗?

答:依据吉政办明电【2015】11号文件规定,2015年1月1日以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退休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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