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产农药需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许可

作者:赵猛佳 来源:长春日报
2017-06-02 0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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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6月1日开始实施,吉林省新《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也于当日启动。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赋予了农业部门一体化的管理权限,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今后企业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

专业人办专业事。长春市农委委托长春市植物保护检疫站进行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从农药生产原材料抓起,严格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进行。“针对农药这一领域的问题,以前农业部门只能帮助调解鉴定,现在依据新条例,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长春市植物保护检疫站于晓东站长说。

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在农药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执法更加严格、处罚更加严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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