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发改委开出“001号”行政处罚书 永辉超市被罚

作者:栾喜良 来源:吉网
2017-06-04 2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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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吉网、吉刻APP记者在长春市发改委网站上看到,长春市发改委开出今年001号行政处罚书,被罚主角为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宽城万达店(当事人)。

据了解,根据举报线索,长春市发改委于2月6日对当事人商品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销售妙洁美洁可致优系列铝箔纸盒过程中,实际结算价格与价格签标价不符,2月3日,消费者按10.90元价格签标价购买该商品,实际结算价格为14.90元,在消费者要求下当事人按14.90元价格为其办理了退货,当事人存在低标高结的价格行为。以上事实有《检查(调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和提取的有关证据等为证。

长春市发改委开出“001号”行政处罚书 永辉超市被罚

长春市发改委网站截图

吉网、吉刻APP记者在公开信息中看到,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处5,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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