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日前该局下发关于规范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的通知。
通知内容显示,取消气象警报接收机服务等47项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取消后,严禁气象服务机构擅自以性质、内容相似的收费项目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费。
同时,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6小时以内定点天气预报等13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降低5%;降低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取消最低收费额度,降低最高收费额度。
此外,要求具备资质的气象服务机构在接受用户委托提供气象计量器具检定维修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的有关政策。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气象服务机构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专项预警预报、专题气象服务、电视广播等媒体气象服务或广告、气象资料服务、计量器具检定维修等自愿委托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议定。双方应按照“自愿有偿、自主选择”原则,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后,气象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变相重复收费。本通知自2017年7月20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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