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审议通过 将于9月1日施行

作者:贾子尧 来源:吉网
2017-07-25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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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网、吉刻APP记者从吉林省气象局获悉,《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已经2017年6月29日吉林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共三十条,从立法的目的、气候资源各种数据的探测收集、规划编制、科学评估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等,都进行了规范,既有原则性规定,又有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任务,还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等,条款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此外,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气候状况公报

据悉,《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协作共享机制,研究解决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的重大问题。

吉林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发布气候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气候状况、异常气候事件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信息,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依据。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在气候资源脆弱区和敏感区,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对气候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应对本区域气候变化,逐步引导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和气候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另外,根据抗旱、防雹、森林和草原防火、生态修复等需要,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合理利用云水资源。

擅自发布气候状况公报最高罚3万元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

具备太阳能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采暖和制冷以及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另外,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发布气候状况公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位法 更加突出了吉林省特点

《吉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在依据上位法的同时,更加突出了吉林省特点。结合吉林省农业大省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变化情况和气候资源评估成果,优化农业产业布局,调整种植结构;农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气候条件,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合理开发利用热量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气象部门要做好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推广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估等具体工作。结合吉林冬季气候特点,规定了应当加强对当地冰雪景观、雾凇景观等特色旅游资源的气候监测,促进特色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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