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相关信息将于9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发布后,吉林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和新农合差异药品不再执行。
关注一:执行方式
据了解,吉林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由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和我省按国家规定自行调整的乙类药品组成。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先纳入吉林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执行,对限定支付范围暂不作调整。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规定执行。
按国家规定,吉林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行调整品种总数不多于291个,调整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和民族药品不计入乙类药品调整总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剔除的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吉林省自行调整时不予考虑。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另行发布。
在吉林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吉林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继续执行。上述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吉林省现行新农合药品目录中,不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吉林省2010年版自行调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以下简称新农合差异药品),在吉林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暂纳入城镇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吉林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发布后,吉林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和新农合差异药品不再执行。
关注二:支付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同步探索开展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先行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部分临床必须、价格昂贵的药品,结合吉林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暂参考全国最低市场价格确定支付标准,其他药品暂按照医疗保险现行支付方式和标准予以支付。
关注三: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相关信息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医保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确保9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须报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后适时发布,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吉林省自行调整药品医保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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