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作者:陈琼 来源:长春晚报
2017-08-02 07: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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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实施监督,监督检查情况将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排污许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并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今后,凡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落后,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企业单位都不允许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除开展自行监测外,要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实施监督,对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低、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或公众举报投诉多的排污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情况记入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排污行为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依法调查处理,反馈调查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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