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每月1780元 为东北地区各城市最高水平

来源:吉网
2017-10-16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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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网、吉刻APP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自10月1日起,长春市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每月1780元。调整后,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位列第六,为东北地区各城市最高水平。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第一档为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第二档为吉林、松原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第三档为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第四档为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  据了解,长春市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至2017年已先后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95元提高至每月1780元。  从2012年至今,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630元,以平均年调幅16%左右的比例递增,增幅达到GDP增速的2倍左右,在有效保障劳动者工资收入权益的同时,确保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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