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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带来新亮点

作者:董鹏宇 来源:吉林日报
2018-03-09 09: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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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董鹏宇 通讯员 李博 牟莎莎

“检察辅助人员身份的套改转任,是吉林检察改革‘精装修’工程一个重要内容,标志着吉林检察改革再进一程。”省检察院干部处处长宋春来介绍。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精装修”,各项检察工作捷报频传、亮点纷呈,展现了全省检察工作的新气象和全省检察人的新形象。

“领导和群众上上下下意气风发,这是我在这两三年到各地调研改革第一次碰到的现象。”在经过对我省基层检察院深入调研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如果说改革是在建设一座世纪大厦,那么前段工作只是构建了这座大厦的框架,下一步要进行‘精装修’,还要深化、细化、实化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确保每个毛细血管畅通无阻。”2015年9月,我省检察机关经过三批改革试点、按照新机制运行后,省检察院党组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围绕解决好案件怎么办、事务怎么管、队伍怎么带的问题,省检察院确立了“遵循规律、建立制度、规范运行”的“精装修”思路,出台了“精装修”指导意见,分解细化69项攻坚任务,确定构建岗位职责、工作运行规则、司法办案责任、业务工作考评、检察监督制约、检务管理保障“六大制度体系”,强化全省三级院和各部门在“精装修”中的责任主体和任务分工,立下了“管得住”的制度,规范管理运行,让各项改革“落地开花”。

改革后,针对“大部制”特点,省检察院出台一系列制度,重新建构各部门、办案组和各类人员的权力配置,把原来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权力,很大一部分交给了办案组和检察官。据统计,下放的权力足足有51项之多。

围绕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省检察院在“精装修”过程中,制订《吉林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权清单》,清单中,有检察长、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承办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等办案主体的责权内容,也有实行“大部制”后各办案部门的职能任务。围绕“责任”与“权力”司法属性与规律,赋予主任检察官272项权力,同时承担74项责任。

“办案责任太大了,我们必须通过不断学习和锻炼,提升司法办案能力。”伊通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主任、检察官马双禹谈到责任时不无感慨,“办每一起案件都如履薄冰,更为慎重,在案件质量上绝不能出一点差错。”

早在改革试点之初,省检察院党组就深刻认识到对检察权进行有效“制约”的重要性,把“监督制约”作为“四位一体”改革内容之一。“精装修”开始后,围绕“监督”“制约”要求,构建了一整套监督制约体系,先后出台《办案工作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省检察院监察专员监察工作规则》等12个规范性文件。

省检察院系统谋划,建立起网格化监督制约体系。纵向方面,以省院、本院、本部门、办案组为基点,建立起四级规范制约体系;横向方面,以内设机构为横轴平面,建立起本部门与其他各部门相互制约协作的制度体系。同时,抓住举报线索管理、自侦案件办理、诉讼监督、人事任免、财务管理、领导干部权力制约等6个关键环节,以点带面,以线促面,点线连面,织密了检察官司法行为规范的防控网格,形成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问责的立体防控格局。

“惩戒”作为监督制约的最后一道防线,全省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做到有权必有责、出错特别是主观故意出错必追究,实行严格的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其核心是“三个一律”:即对主观有过错、造成冤假错案的,一律清除出检察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取证不合法或审查不认真导致证据被依法排除的,一律先停止工作,调查后再作处理;对被举报违纪违法办案的,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视情节予以处理。

通过制定一系列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制度机制,重构检察官责权体系,吉林检察走出一条契合实际的改革之路。从目前情况看,改革红利出人意料,各项工作成效全面提升。

记者手记:

新一轮改革,正是春风送暖,恰逢其时。吉林检察改革试点探索的办案责任制、内设机构整合、人员分类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四位一体”综合改革,很好地解决了协调配套问题。在战略上,能够精准把握试点精神,做到严密设计、精心布局;在战术上,坚持领导带头,身体力行,深化、细化、实化改革成果,对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体系进行“精装修”,为改革“框架”添砖加瓦、丰富“血肉”,确保各项改革内容真正“落地开花”,可以说,改革力度大、步子稳、效果好,改出了检察理论创新、改出了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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