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切实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真实反映污染治理成效,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确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1.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由省环境保护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约谈的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省委和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配合)
2.明确监管责任。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负责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配合)
3.防范不正当干预。按照国家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重点防范和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影响、干扰用于评价考核各级政府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等问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配合)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配合)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1.统一监测标准规范。认真实施《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努力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全面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真正实现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配合)
2.统一发布信息。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吉林省生态环保大数据平台”,共建共享水质水量、噪声、气象、空气质量、土壤质量、辐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数据等信息,实现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互通。(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配合)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移送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等信息实行共享。(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1.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各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重点排污单位按规定保存完整的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及时、规范公开监测数据等相关监测信息,并上传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要按照“谁委托谁把关,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通过合同形式对委托监测检测机构明确依法规范开展环境监测的要求。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2.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清单管理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按要求公开自动监测数据。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事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税申报与征收等行政管理的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税局负责)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1.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检察院配合)
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监测活动涉及的人员、仪器设备、样品和标准物质、监测方法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规范,保证全过程监测记录的完整性,确保检测行为可追溯。(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加强对自动监测的管理,专门用于在线监控、自动监测的仪器设备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自动监测站站房及采样区域明显位置应设立警示牌,明示无关人员禁止靠近等事项。建立与城管、市政、住建和水利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防范发生人为干扰自动监测站周边环境的行为。(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严肃查处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省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对全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和能力验证比对活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不符合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分别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配合)
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省检察院牵头,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高级人民法院配合)
2.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配合)
3.推进联合惩戒。依托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逐步推行环境信用“黑名单”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大力实施联合惩戒,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配合)
4.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及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数据造假、检测设施的运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投诉举报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并相互通报。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规范监测检测招投标市场,打击恶意竞争行为,保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质量。(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民政厅负责)
(六)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1.完善法规制度。研究制订吉林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研究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全面推进环境质量数据和排污单位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修订《吉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顺应环境监测体制改革需要,保证我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2.提升全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能力。建设省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中心,在全省建设东部、中部、西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分中心,构建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平台,实现对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全过程监督,确保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3.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无人机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基于“互联网+”的全过程、信息化监控,实现对异常监测数据的快速筛查、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分子生物学、污染物筛查等技术以及便携、快速、自动、联用监测仪器设备等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二)落实工作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举措,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于5月20日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三)强化督促检查。本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将作为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将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办事项,建立督查通报机制,按照责任清单和时间表,定期检查,全程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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