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吉林延边公开宣判涉黑案件

4月22日,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宣判3起涉黑案件。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肖遥等20人涉黑案件进行二审宣判,裁定依法驳回原审被告人肖遥等人的上诉,维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四平吉林延边公开宣判涉黑案件

来源: 吉林日报
2019-04-2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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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粘青 实习生于小博)4月22日,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宣判3起涉黑案件。

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赵海等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以被告人赵海为组织者、以被告人赵巍为领导者,以被告人刘国军、王昱泽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长期在双辽市周边及双辽市辽西街吉兴村等地,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敲诈勒索、赌博等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巩固经济基础。该组织为维护在当地的强势地位,依托强大的经济基础,大肆实施多种暴力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恐慌,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海等人形成了人数较多且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海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赵巍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刘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对其他14名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的被告人,根据具体罪责分别判处1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处罚相应财产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孙绍亢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进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孙绍亢网罗纠集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孙绍亢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海龙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余10人(其中4人未到案)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和“扬威立腕”,长期、持续、多次非法攫取钱财,系列实施强迫交易、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传授犯罪方法、设计陷害他人、非法讨债、跟踪滋扰、扰乱生产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对吉林市豆制品产销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业主苦不堪言、业态饱受摧残,严重破坏了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另查明:该组织在长期固定以强迫交易的“合作方”“提成”方式攫取经济利益外,还通过威胁、诈取、强拿硬要、任意占有等方式夺取已被其所控的豆制品产销业户财物,以此满足其经济目的,并维系其组织生存发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绍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孙绍亢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余10名被告人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并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法院遂依照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孙绍亢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8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不同数额的财产。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肖遥等20人涉黑案件进行二审宣判,裁定依法驳回原审被告人肖遥等人的上诉,维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以被告人肖遥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欺骗群众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该组织从中收取“介绍费”“手续费”,并以“民间贷款”方式向社会违法发放高利贷,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帮助他人讨债及讨回其发放的“高利贷”,该组织向借款人实施暴力讨债,先后在敦化市有组织大肆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同时,还实施了强奸、窝藏、合同诈骗、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敦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遥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30.5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没收部分财产。

二审审理期间,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根据审理查明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对各被告人认定的罪名及处以刑罚的判决无不当之处。肖遥等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肖遥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粘青)

【责任编辑:黄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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