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部署《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及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深入解读《条例》核心内容并回应记者提问。
据悉,《条例》已于7月30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涵盖六章46条的地方性法规,明确确立了“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机制,为全省古树名木保护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在保护体系构建方面,《条例》突出多方协同,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捐、认养等方式参与保护事业,对成效显著的主体将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分级保护制度更趋精细,明确古树按树龄分为三级保护,省级政府可根据实际对城市古树实施提级保护;规范散生古树名木及古树群的普查、认定、鉴定与公布流程,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将树龄80至100年的树木纳入后备资源库重点管护。
养护责任机制实现分类落实,按照“利于日常养护”原则明确不同区域古树名木的养护主体,要求签订养护协议并严格履约;主管部门需履行专业养护职责,细化修剪、复壮等技术措施,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强化养护能力。同时鼓励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前提下,合理挖掘其资源价值。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要求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建设保护设施,推行分级巡查制度,对偏远区域运用大数据、无人机等技术实现动态监控;设立举报制度,对保护不力的单位负责人实施约谈并公开整改情况。针对非法采伐、移植、损害等违法行为,《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款。
作为特色亮点,《条例》着重强化重点区域保护责任,明确管理单位需做好资源普查与报送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可约谈保护不力单位负责人;细化化学产品使用管控与祈福祭拜活动规范,从细节筑牢保护防线。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全面压实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健全保护制度体系,有效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意识,助力传承古树名木承载的历史文化价值,为推动古树名木保护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大力度的法治支撑。
(中国日报吉林记者站 刘明太 韩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