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

作者:王帝元 来源:吉林日报
2017-06-20 0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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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公民的阅读权利,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三条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和普惠大众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体系,提高全民阅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工作的领导,建立全民阅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推进全民阅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工作,制定全民阅读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全民阅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合理配置公共阅读资源,建设全民阅读配套基础设施,搭建覆盖城乡的公益化全民阅读服务平台。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家书屋建设,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全民阅读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补充资金,采购、补充出版物,不断丰富出版物藏量。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覆盖城市社区的社区书屋,完善阅读设施,为社区居民和外来务工者提供便捷的阅读服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标准化公共图书馆为主体的公益阅读场所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阅读服务。

鼓励和支持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为职工提供阅读场所、设施和服务。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经费按有关规定,可从本单位教育培训经费和工会经费中支出。

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银行、商场、医院、宾馆等公共场所设立微型图书馆、自助阅读设施等现代化阅读设施,提供阅读服务。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纳入图书馆共享体系,开展出版物交换和流动服务,提供专业指导培训。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同城范围出版物的通借通还。

省图书馆应当及时收藏摆放省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地方作家作品。省内出版单位应当向省图书馆无偿提供单品复本量不少于2本(期)的新版出版物。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图书馆以及以图书馆为主体的全民阅读服务机构数字化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出版单位加快出版物的数字化转化,丰富数字阅读资源。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运营机构开放公共阅读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阅读设施、出版物发行网点或改变其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全民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由规划建设部门或挪用、占用单位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重新建设的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应当坚持先建后拆、服务不中断的原则择地重建,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十三条省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定期推荐面向不同读者群体的优秀出版物,并由各级人民政府优先纳入各类公益阅读场所的采购目录。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学生、贫困人群和老年人的基本阅读权益和特殊阅读需求,定向提供保障类阅读产品。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民阅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民阅读经费、物资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维护制度和阅读服务制度,规范全民阅读设施挂牌及标识使用,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明确服务标准,建立健全服务规范。

农家书屋的管理单位为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社区书屋的管理单位为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

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全民阅读经费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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