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

作者:王帝元 来源:吉林日报
2017-06-20 0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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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每年4月23日为“书香吉林阅读季”启动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在“世界读书日”、“孔子诞辰日”及其他重要节庆日期间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书博会、文博会、文化节等相关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培育和巩固各类书香品牌。

第十七条倡导、支持全民阅读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全民阅读公共服务场所阅读推广人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公务员、大学生、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加入阅读推广人队伍,组织开展面向各类读者群体的专业阅读辅导和推广服务。

鼓励和支持成立阅读协会、读书俱乐部等群众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全民阅读协会应当在本级全民阅读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全民阅读推广、研究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民阅读主管部门应当对志愿者和阅读推广人提供免费的全民阅读培训服务。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全民阅读公益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终身阅读理念。

报纸、电台、电视台、期刊和新闻网站应当设立全民阅读栏目、节目、时段和版面,普及阅读知识和方法,宣传阅读活动,刊播公益阅读广告,推荐优秀读物。

有线电视、通信和网络运营商应当免费发送促进全民阅读的公益信息。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标,实行年度评估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方面的监督和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阅读需求征询制度,畅通阅读需求征询渠道,开展阅读状况调查。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阅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全民阅读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的全民阅读工作,增加阅读服务的投入,促进全民阅读均衡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优秀作品的创作、传播。支持省内出版单位民汉出版物互译、民汉双语出版物和民文出版物的出版。

鼓励和支持文化和出版单位创作、编译、出版适于民族中小学生阅读的民文版课外读物,定期组织民族学校馆藏民文版课外读物的审定工作,丰富民族学校课外读物种类。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向视听障碍人士提供特殊阅读资源、设施与服务,提供盲文出版物、有声读物等,帮助其参加全民阅读活动。

各类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行动不便的残障人士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出版物发行网点和经营性阅读设施。扶持实体书店的发展,支持发展网上书店,多元化推介优秀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等公益阅读服务场所应当免费开放,鼓励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在公共假期和寒暑假向社会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实体书店延长营业时间,扩展阅读服务。

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和高校图书馆、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应当提供多语种、多载体的出版物借阅服务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和指导培训。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出版物交换、捐献、赠与。全民阅读主管部门和接受捐赠的组织机构应当加强捐赠出版物的鉴别、应用和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全民阅读服务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全民阅读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阅读场所,中小学校配备阅读指导教师,每天为学生安排自由阅读时间,开展阅读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阅读习惯。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对在全民阅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家庭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组织不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全民阅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全民阅读场所及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擅自改变全民阅读设施用途的;

(二)不履行全民阅读设施保护管理责任的;

(三)不制定服务规范、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的;(四)挪用、侵占全民阅读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第三十二条侵占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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