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省政府:推进重点民生工程实施

作者:王帝元 来源:吉林日报
2017-08-17 07:46:00
分享

原标题: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重点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

四、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

16.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普查摸底,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全面排查问题与不足,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开展民办养老院集中整治行动。整改一批,对具备改造条件的民办养老院进行消防安全改造;取缔一批,对安全隐患突出、不具备改造价值的未登记民办养老院,通过属地政府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疏导一批,以市场化方式引导被取缔养老机构的老人向公办养老机构和依法登记民办养老机构转移,促使隐患大的未登记养老机构关停;新建一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筹建一批公办养老院,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17.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养老院准入、退出、监管机制。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重新修订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既确保安全运行,又符合养老需求。完善养老院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估制度,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形成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省养老院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8.加强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培养。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护理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放宽护理人员落户政策等相关激励机制,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较好的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队伍。

19.推行医养融合模式。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促进机构养老服务与医疗护理、保险服务、教育培训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推动养老院建设提质升级,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建设试点,总结推广一批医养结合模式。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17年末,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全省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

20.进一步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优化发展环境,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院建设发展,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水平。制定区域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摸底排查,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意见。

五、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21.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各类投资者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发展房地产中介机构,鼓励个人出租自有住房。

22.拓展住房供给渠道。鼓励国有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购买或租赁住房,满足本单位职工住房租赁需求。适当建设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鼓励房地产企业、社会资本新建租赁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在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户型改造后按套或间出租。

2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搭建融资及租赁业务经营平台,利用债券、基金等各类金融工具整合资源推动租赁经营。鼓励有实力的相关企业与政府采用购买服务、PPP等模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持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后,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24.规范住房租赁管理。完善住房租赁法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提供房源信息核对、企业备案和租赁登记备案服务。按区域、用途定期发布房屋租金指导价格,减少租赁纠纷,合理引导租房预期。严格执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25.完善行业管理。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探索总结试点模式,适时省内全面推广,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健康发展。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调解机制。

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26.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27.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合理划分监管事权关系,进一步厘清农产品、水产品、畜牧屠宰、食品生产经营、进出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等环节的监管责任边界,加快完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良好监管责任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项职责落实到位。

28.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及配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构建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平台,依法发布各类日常监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信息。

29.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不断完善从种养源头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等监管制度。落实“全覆盖”“双随机一公开”“网格化”“痕迹化”等监管要求,瞄准销售环节中过期和“三无”食品、不按条件储存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不规范等三类顽疾问题,持续加大日常检查、巡查频次和力度。加强公共集体食堂,特别是教育机构食堂安全监管,杜绝中小学生(托幼机构)食堂外包经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课堂活动,2020年前学校食堂“阳光厨房”改造率达到100%。

30.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食品源头治理,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抓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库,对问题较多的重点品种,建立“风险清单”。针对严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加强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的协调配合。

31.加强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建设。推进地方立法进程,出台《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设。加强对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指导。积极推进吉林特色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产品生产。

32.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安全自检自控水平。加快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和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积极搭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完善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追溯管理系统,并将可追溯体系建设延伸至肉及肉制品领域。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信、评价、披露、奖惩以及运行监察等各项制度。

33.加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全面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深入组织开展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发挥创建市(县)示范带头作用。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阳光生产”、餐饮行业“明厨亮灶”、“寻找笑脸就餐”等工作,以先进企业为引领,带动行业整体积极发展。

34.强化社会、行业和群众监督。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积极倡导食品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导向,主动与国家部委进行对接,紧密结合吉林实际,及时研究落实措施,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我省相应的实施方案。其中: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的实施方案由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牵头制定;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方案由省住建厅牵头制定;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的实施方案由省畜牧局牵头制定;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由省民政厅牵头制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由省食药监局牵头制定。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分享

推荐